近日,郴州出现了多名大头娃娃,经过查证,这些宝宝都是因为喝了当地一家母婴连锁店推销的奶粉导致的。相关的人员已经涉嫌犯罪,我们分析一下。
饮料当奶粉卖,宝宝出现佝偻病
很多宝宝的家长,到医院检测食物过敏源时发现,自己的孩子对牛奶过敏,医生告知要喝氨基酸配方的奶粉。
这些家长就到郴州永兴的一家连锁母婴店里求购奶粉,销售员向他们推荐了一款法国进口的奶粉,奶粉的名称为“倍氨敏”。
在喝了一段时间后,宝宝身上出现大面积湿疹,并且经常咳嗽,有些宝宝还经常拍自己的脑袋,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结果是:佝偻病。
后来经过查证,这款“倍氨敏”并不是什么奶粉,而是固体饮料、营养粉。也就是说,这间母婴店将饮料当奶粉来卖。
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需要处以刑罚。
这款“倍氨敏”饮料应该是合格产品,否则也不可能放到市场上销售,那么,把饮料当奶粉卖,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举个例子,药店工作人员把绿茶卖给病人,告诉他这是药,可以治疗感冒,虽然绿茶不是伪劣产品,但是,绿茶并不具有治疗感冒的性能,药店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何量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以下几档刑罚:
1、销售金额5万元至20万元的,最高处2年有期徒刑;
2、销售金额20万元至50万元的,处2至7年有期徒刑;
3、销售金额50万元至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销售金额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笔者认为,这款“倍氨敏”饮料卖了这么久,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应该问题不大。
本案中,生产者未必要承担责任,因为在外观上已经标注了相关信息:“固体饮料”。而本案的主要责任在于销售者。
写在最后
多年前的三鹿奶粉事件让大家闻风丧胆,那个时候开始,大家就不再信任国产奶粉,而此次出现问题的是一款法国进口奶粉,这款“饮料”真的是法国的吗?估计查到最后,可能就是中国人骗中国人的奶粉。
食品安全非常重要,郴州的这起大头娃娃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介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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